多次盗窃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若盗窃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多次盗窃。这种行为以盗窃的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标准。对于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将其视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来评价,对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这一做法并不违反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在规定时间内,若盗窃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以盗窃的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标准。所以对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作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来评价,对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盗 窃 行 政 处 罚 能 否 折 抵 刑 期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对于盗窃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盗窃行政处罚折抵刑期,即刑罚与行政处罚如何相互抵消,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可以与刑罚相互抵消,但前提是二者应当依法同时执行。只有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行政处罚才能折抵刑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判断行政处罚是否满足折抵刑罚的条件,以及折抵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仍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因此,在盗窃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如何正确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多次盗窃是以盗窃的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标准。对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作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来评价,对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折抵刑期。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将盗窃行政处罚折抵刑期,即刑罚与行政处罚如何相互抵消,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在盗窃案件的司法处理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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