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The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rement,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辖的四个诸边协议之一。所谓诸边协议(plrilateralagreement),亦称复边协议,是多边协议(mltilateralagreement)的对称,多边协议要求世贸成员一揽子接受,只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受其约束。而对于诸边协议,世贸成员可自愿加入,加入诸边协议并不是成为世贸成员的必需条件;诸边协议只对签字国有效,其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当然地及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采购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国内规制到国际规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政府采购立法国际化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基本属性的变革。
政府采购制度最初只是各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实行以公开程序为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动机是节省财政资金,提升采购效率。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为复苏经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扩大政府支出举办公共事业,刺激经济的发展。大量公共工程的兴建直接导致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急剧扩张带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中兴,同时也引起政府采购法在属性上向宏观调控法的嬗变。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巨额的政府采购定单不仅可以使采购实体获得所需物品和服务,而且还可支持企业甚至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所以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也就被当作实现国家某种社会经济目标、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比如,国内某一地区发展滞后,经济长期不景气,国家会考虑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对这一地区的企业给予政策性倾斜,以较优惠的条件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来自该地区的供应商。在各国政府采购中,除上述支持不发达地区政策外,采购政策通常还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如站在国际贸易角度来考察,上述政府采购政策往往构成对国内供应商和产品的保护,属于变相的贸易壁垒。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内工业、促进本地就业,各国在政府采购中纷纷采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政策,更是明确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保护倾向。如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ByAmericanActs)就曾规定,忆用美国联邦资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若非违反公共利益,或国内产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价格过高,均应购买美国产品。根据此法案,只有在美国商品价格高于外国商品价格25%的情况下才能向国外购买。
1979年,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协议》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形成,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经过阶段性谈判,1987年对原协议进行了修改。目前的WTO《政府采购协议》本文是经过乌拉圭回合新一轮阶段性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达成的新协议,该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结束了国际政府采购市场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使政府采购法最终完成了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宏观调控法向贸易法的演变。与贸易保护性质的政府采购国内立法相反,政府采购国际化和政府采购国际立法的旨趣在于开放,要求各国政府采购对供应商做超越国界的非歧视性选择,以期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它把政府采购当作一种单纯的贸易行为,要求各国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出于商业考虑(commercialconsideration),以价格与质量而非其他非商业性目标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它强烈排斥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当中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为代表的一系列采购市场保护性政策,对各国以国家公共利益为借口对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工具性利用基本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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