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量刑情节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3-04-28 08:42:13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其利用职权非法将国家的财产占为己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我国对贪污罪的处罚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究竟贪污罪的量刑情节是如何认定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贪污罪须严格把握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不构成本罪;第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犯本罪;第三,构成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数额达不到标准,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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