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应如何处理员工商业贿赂行为
其一,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手册》或《就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索取、收受、给予贿赂。将索取、收受、给予贿赂的行为界定为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金额多少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公司如出现上述情形,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如员工收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员工刑事责任,员工违法所得法院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三,如员工商业贿赂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司有权以不当得利或侵犯公司财产利益为由起诉员工,要求员工返还从供货商收受的全部财产。
其四,如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二、员工行贿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七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1、行为目的:为公司谋利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在商业贿赂的认定中,无论行为主体是工作人员还是经营者,目的都在于为企业谋取利益。可见,员工的贿赂行为要上升至经营者行为,首先需要判断贿赂行为的目的是否在于为经营者谋取利益。
2、行为主体:工作人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的表述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严格来看,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大于职工范畴。除了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在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这对经营者来说,扩大了管理范围,也加大了管理难度。
3、经营者的抗辩
第七条除了规定,经营者需要为一些员工行为承担责任以外,也给经营者指明了抗辩的方向。经营者需要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此时经营者不会被认定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无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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