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特定款物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然而,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特定款物的范围以及相关情况。
特定款物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贪 污 罪 认 定 情 节 要 素 有 哪 些 ?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情节和构成要素都有详细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包括: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而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则包括: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主观要件,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情节和构成要素。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包括: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而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则包括: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主观要件,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