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流县换发非机动车号牌流程怎么走
1、受理
2、决定
3、制证
4、发证
二、清流县换发非机动车号的相关法律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非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二)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非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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