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
(一)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三)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四)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二、司法鉴定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哪里?
(一)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
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
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
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二)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逐步向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各种纠纷解决活动等领域拓展。如2013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是医学问题,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允许医疗机构去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而把这个任务给了具有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患者权利的救济。
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今天的司法鉴定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知识和方法、手段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既是一种诉讼参与活动,也是一种为诉讼服务的科技实证活动。因此必须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地位,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鉴定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才能保证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才能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证明开具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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