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
在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审查的采购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被称为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是由与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是一种体外审查,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复议机关也是一种行政机关,与采购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复议审查的公正性。因此,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一般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要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在做出一份评议或一项决议前,能听取参加人陈述其词;参加人能够被代表和陪同;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审议过程可公开进行;应书面就做出评议和决议的依据进行说明;证人可以出庭;向审议机构透露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