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传、假传军令罪既遂的量刑?
时间:2023-03-09 08:41:20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拒传、假传军令将构成隐瞒、谎报军情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战时临阵脱逃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1、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要坚守自己的岗位,尤其是在战斗中更是不能擅离职守,宁可牺牲自己,也要顾全大局。在战场上或者是在临战或者战斗状态下,擅自脱离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畏惧战斗、贪生怕死而逃避战斗。

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必要的惩罚,以严肃纪律,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对于率部临阵脱逃的、指挥人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临阵脱逃的、策动他人临阵脱逃的、在关键时刻临阵脱逃的、临阵脱逃给战斗、战役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等严重情况,应当比一般的临阵脱逃的犯罪处以更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谎报军情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三)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军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失武器装备后不及时报告的,一般不能以隐瞒军情罪论处,除非已对作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继续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将造成明显的罚不当罪,才可考虑对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以隐瞒军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三)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军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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