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债权转让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该项债权转让费用的制度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债权转让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后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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