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埋藏物和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
(一)遗失物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有主的动产。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3、须无人占有。
(二)埋藏物
1、一般为动产。
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
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5、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6、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将遗失物占为己有算是侵占吗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是否算侵占,要看侵占的数额,如果侵占数额较大,则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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