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保证方式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必须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仍无法得到救济为前提。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直接要求担保人或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只有在债务人经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并且经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执行之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责任必须是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仍无法得到救济为前提。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民 法 典 : 保 证 责 任 明 确 吗 ?
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明确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明确了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同时,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连带保证责任,明确了各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连带责任范围。这些规定为保证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证责任的认定和履行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保证责任可能会被推定或者默认为连带责任。其次,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责任的履行还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偿还情况。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者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总之,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一定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保证责任的明确和有效,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一定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保证责任的明确和有效,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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