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附则
时间:2023-04-22 12:40:16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刑法中关于单位受贿罪的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况,并且只能是情节严重者才构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订前,与单位受贿罪相似的规定见诸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把这一规定修改后以专条进行规定。新旧法律规定的区别,体现于犯罪主体的表述有所不同。《补充规定》把本罪主体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新《刑法》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等。符合我国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四、区别于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法人受贿罪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实质区别。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贿罪则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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