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精神病杀人怎么判
精神病杀人的判刑标准: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杀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认定方法:
1、有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具体得看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认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和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残留期患者犯罪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才能确定;
3、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结果,通常有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在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才不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相应来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民事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如精神病人有财产的,先拿这部分财产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以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