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刑情况如下: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到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到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立功减刑体现了刑法什么原则
自首立功减刑体现了刑法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进行宽宥以及慎刑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定罪要准确。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一定要准确,不可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使用罪名还要准确统一,
第二量刑要适当,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人量刑时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进行,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行大小和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不可因个人主观好恶而使量刑偏重或偏轻。
第三,刑罚适用要正确。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这几方面的要求均是慎刑原则的体现。
刑法量刑原则主要是什么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
2、犯罪的性质。
3、犯罪情节。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
1、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
2、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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