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违约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务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规避假离婚的应对措施
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活动陷入迟缓,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损害了司法尊严,也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及时迅速处理机制。审判和执行人员应根据审理、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的基金、证券和股权等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申报财产的惩治力度,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出让、赠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节,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院内部的联系机制,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针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务情况,法院内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方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以方便办案人员灵活、迅速办理案件。
(四)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让债务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的假协议离婚,在银行部门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法院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建立的共享涉案信息库便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效率。
(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措施,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增加债务人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让债务人靠假离婚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处遁形,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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