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一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被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二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296条规定,本罪只处罚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录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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