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诉讼和管辖权由一方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人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属地管辖为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人外,其他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是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双方关系自然消失,离婚诉讼没有实际意义,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对不能通过调解离婚和解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被告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当一方强烈反对离婚,又没有法律判决离婚时,原告往往需要等6个月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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