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蓝牌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蓝牌货车超载的罚款标准,具体如下:
1、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重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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