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期待权和既得权,对于继承权而言,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界限,继承权被分为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前者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意味着将来参加到继承中的可能性,也被称作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后者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权利,也被称作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权即指此权利。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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