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是逐月交还是累积?
时间:2023-07-11 08:44:38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会养老保险是累计。按照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社会养老保险问答

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

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国发【1997】26号文,既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应认定国发【1978】l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l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法定的正常退休条件。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应纠正。

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问: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该职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该职工刑满释放,单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其本人。该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认为,在服刑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该职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劳动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该职工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可以不给子女超生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问:我]971年参加工作,1978年因工受伤,左眼失明。所在单位末给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我要求参保,单位以我从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理由,拒绝为我缴费,有政策依据吗?

答: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国营的、集体的、私营的、外资的企业,都有为职工照章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不得有任何例外,这是国家的规定。超生是不对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企业以此为理由不为你缴费,应视为违法,绝对错误。这是按来信所述的答复,如有其他隐情,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一直这样无法律依据地不履行法定义务,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权查问,让单位依法办事。你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其他职工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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