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客体有
时间:2023-04-03 19:30:48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有的主张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

一、起诉和胜诉是一回事吗

不是。1、起诉俗称立案,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开端,没有起诉,这两种诉讼均不能被提起;2、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冲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在诉讼和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3、专业地讲,起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部分,任何一起民事诉讼都是因起诉而产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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