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可以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
现役军人具体指哪些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武装力量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正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原、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本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与另一方离婚均不适用本规定,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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