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供货合同也称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对该合同的解除做出如下规定: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不交付其中的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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