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2、涉外离婚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属于华侨、外国人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离婚如何处理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确定了该案的准据法之后,法院应当根据准据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对于案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在我国的,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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