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承担:探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9-21 13:50:08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带责任。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被称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这些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生产经营等需要时产生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离 婚 债 务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则由本人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双方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的债务承担规定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则男女一方单独承担。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离婚分割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双方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遗产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共同债务之间的约定视为内部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干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去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生活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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