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则这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签字人才能被视为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则这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与 一 般 保 证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期限: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不得约定保证期限。
4. 保证效果: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自身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承担对债务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不得就保证人自身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5.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双重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承担对债务人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一般保证,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签字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在责任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和保证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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