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章转让未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发表文章,也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行使的方式。
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法律规定也就赋予了作者署名权又一项权利内容即禁止他人未经允许“搭便车”而谋取名利的行为。那么这种经作者允许的“挂名”行为,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明文禁止,但也并不说明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法》所提倡的。
因此,有关文章转让未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全文4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