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
1、故意纵火,制造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决堤水淹危害大众安全。
3、携带危险物品乘坐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公具。
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如随意拉开飞机安全门等。
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的行为。
6、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9、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0、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11、劫持船只、汽车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做出危及群众安全的暴力行为。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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