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离婚,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可以进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并达成对子女以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就可以去当事人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如果双方进行冷暴力,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过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来进行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冷暴力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冷暴力而离婚的,可采取下列取证方式: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的文字记录;收集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能证明对方实施冷暴力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能证明对方实施冷暴力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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