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样式、图案、颜色,采用印刷、描述、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以冒充真实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无效信用卡,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以及持卡人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指信用卡透支金额在3月份不归还。
全文4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