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经诊断,其已怀孕21周。当日接诊医生按强制报告制度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查明,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本案基于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发现未成年人怀孕的情况,认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遂及时报案。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为什么判12年?合理吗?
首先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案件中,受害人为年仅10岁的小女孩,属于14周岁的幼女,因此以强奸罪定罪时,需要从重处罚。在10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判12年是依法裁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犯罪本来是不会被发现的,但女童父母将女童送医后,医院向警方报告了这个病例,最后恶魔才被抓住判刑。或许家长觉得这件事是难以启齿的、会影响孩子以后的名声,所以没有选择报警,但因为这样,却让强奸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未成年少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未成年少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二、强奸罪从重情节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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