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其他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冒名顶替罪”。
一、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冒名顶替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有哪些?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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