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吴某是一对情侣。初中毕业后,两人自主创业。2018年4月至8月,两人从商铺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手表带奶片糖、驱蚊手环等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1664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因镇江买家举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两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法律没有关于该罪的主体的特殊限制,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除外。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金额需要在五万元以上。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该罪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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