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承销为名,隐瞒客户实际销售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2从事独立住宅成套使用权买卖的经纪活动。三。无证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异地非法经营。4持牌房地产经纪出租及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主体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和内容未标注警示语,房地产印刷广告未登记。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律师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房地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中介合同与佣金合同的区别。买房前,要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等证明;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要咨询房产管理部门,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房地产中介的广告、店铺招贴等宣传材料,凡符合合同要约要求的内容均视为要约,作为合同附件,写入合同,以约束对方。协议达成后,买受人应亲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产权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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