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购买了佛山某花园二手房屋的袁小姐接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要求缴纳燃气管道费5000元和公共设备维护基金3000元,否则不予入场装修。不明就里的袁小姐只好支付了总共8000元的费用并到消委会反映情况。经了解,该物业公司收取是燃气管道初装费和电梯维护费。然而佛山市早已于1998年将燃气管道费计入房价中,不得再另行收取。很明显,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缴纳的燃气管道费属于乱收费。市消委会立刻致函该公司要求其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将情况转告物价检查部门。经过物价检查部门的批评教育,该公司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后退回5000元给消费者。
全文2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