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最终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最终赔偿责任由申请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担保人与申请人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作出的,二者缺一不可。仅有申请人的申请或仅有担保人的担保,人民法院都不可能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正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两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导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担保人和申请人行为的共同性、过失的共同性、结果的共同性以及原因的共同性,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关连共同,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显然,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和担保人的担保错误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共同致害原因。无论担保是否有效,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行为具有的共同因果关系构成了客观的关连共同,担保人与申请人无疑构成共同侵权。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三、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正因为申请人和担保人是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提醒大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不能轻易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当然了,人民法院在做出保全措施之前也都会调查清楚的,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保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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