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零时19分,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禁毒局民警酒后与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吴井大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开枪致一名保安死亡。而这距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一审判决仅仅两个月左右。枪支管理不严再一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警察违法使用枪械致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对受害者家属如何赔偿也成为热议的话题。
民警开枪不只是个人行为
在我国,除军人和特殊保安以外,警察是唯一合法持有枪支的群体,警察手中的枪支就是公权力和公职身份的象征。警察持有枪支,完全是因为其特殊公职身份。因此,其使用枪支的时间和场合都无法摆脱其公职身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表示,在实行枪支管制的中国,枪支是警察身份的证明之一,因此,当警察亮出枪支,无论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无论身着警服还是身着便装,无论公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首先应当推定为公职行为。
警察使用枪支时有严格的限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列举了14种在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才可以使用枪支,非暴力犯罪、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枪支。
开枪民警单位领导需担责
2003年,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公安部颁布了五条禁令,其中包括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以及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的内容。
从目前警方公布的案情来看,还无法判断开枪民警情节是否恶劣,但违反严禁携带枪支饮酒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是肯定的。依据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开枪民警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应被撤职。
开枪民警及其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开枪民警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者的死亡,其应当承担受害者家属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其所在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但因非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通常国家不予赔偿。警察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如果警察下班酒后因私与人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伤害,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国家不应赔偿。但违法使用枪支致人死亡和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具有本质的不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中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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