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应注明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后续事宜:
1、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2、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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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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