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2009年张某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应在今年8月还清。我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其与李某等几个朋友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与我。现在由于张某不能按期还债,我要求他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折价还我的钱,但遭到李某等合伙人的反对,并提出由于张某出质未经他们同意,他们坚决不认可,是无效的。请问,张某将其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与我必须经李某等合伙人同意吗?如出质无效,我该怎么办才能尽量实现我的债权?孔先生
孔先生:
张某将其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问题做了规定,即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未经李某等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财产份额出质与你,其行为无效,你不能就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行使质押权来实现30万元债务的清偿。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张某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张某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你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建议尽快起诉张某要求还钱并申请法院对该财产份额进行保全,以保证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若你还有损失的,排除你自身有过错的前提下,你可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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