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时间:2023-06-28 17:54:15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存在以下情况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类型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中小上市条件是什么

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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