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涉外婚姻管辖原则。中国的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原告是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法院等侨胞,离婚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返回人民法院处理,可以由原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3)对于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不受理的,可以由双方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四)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解决的,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香港、澳门、台湾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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