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法人公司,应属于投资人决定解散情形,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需要与其他投资人商量或者多少人同意清算。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
知识链接:法人企业改为个人独资企业,也要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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