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二次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3-07-14 14:24:37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二次离婚时,只要离婚协议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约定即为有效的。

协议离婚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例一,以结婚为条件,要挟对方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男女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开始了,明天就可以与自己所爱的人登记结婚,开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诱惑,什么样的条件都显得苍白无力,都可忽略不计了。此时乙方在正式登记结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了无论谁提出离婚,甲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都归乙方。甲方面对如此的约定,心中也着实的不痛快,然而,刚要表现出一丝的不满,乙方便拿“不要结婚了”进行要挟,结果甲方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字。第二天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在正式结婚仅仅一年有余的时间后,乙方提出离婚,甲方因不堪忍受婚后生活中的现实,同意离婚,结果尽管在法庭上百般努力,最终还是将房子拱手送给了乙方。

回过头来再看看甲乙双方协议书的签订的情形,本人不得不怀疑,乙方给男方设下了一个陷阱!尽管这样的怀疑可能永远不能得到证实,但这样的现实是不得不让我们警惕的!至少不能为了结婚而盲目的签署一些绝对不平等的协议书(不过,本人要提醒一句:即使不平等,或者是非常的不平等,协议也是有效的,不平等的协议为什么也会有效呢?民法典不是明确规定了不平等的合同可以变更吗?,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另有阐述)

例二,“兵不厌诈”的方式鉴定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这本来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这却成了双方离婚的主要理由,乙方动不动就提出与甲方离婚,甲方见乙方也未必就是真心要离婚,于是就在乙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其中有一条规定:离婚后甲方应付给乙方补偿10万元。

签上名字后没过几天,小两口和好,乙方当甲方的面将过去的协议撕毁,双方的蜜月从新开始。好就不长,没过多久,双方再起硝烟,乙方又拟定协议一份,内有规定:如离婚,甲方给付乙方补偿15万。硝烟散去,再次和好如初,第二份协议自然也是当面撕毁。如此反复了五次,甲方已麻木不仁,正所谓是兵不厌诈,最后一次,甲方给乙方的补偿已经涨到30万,这次乙方突然来了真格的,聘请律师起诉到了法院。甲方大呼上当。对此本人只有两个字送给甲方:“晚了”!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也许乙方开始时的确不是为了钱,但绝不能排除以后突发奇想,以签了撕,撕了签,反复几次使对方麻痹的可能性。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乙方,甲方可就要倒霉了。

例三,甜言蜜语式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但还没有到反目成仇的地步,此时乙方便开始对甲方进行攻关,不但不再流露对甲方的不满,相反还对甲方关怀倍至,但离婚还是要不离口的。不但与甲方回忆过去的甜美,更为甲方设计离婚后的美景。比如,好合好散啦,将来我们还是朋友啦,不管到什么时候,只要你有困难,我都会像现在这样帮助你啦等等,总之所有能够打动甲方心灵的话都说到了,甲方终于信以为真,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在这份协议中,甲方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受到较大的损失,但自己的配偶却远离了自己,一个完好的家庭从此破裂。如此甜言蜜语的陷阱更是难以防范。

例四,婚后财产约定式协议陷阱

甲方与乙方因感情出现危机,双方要离婚。然而甲方又担心离婚协议很难被乙方接受

于是便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先与对方搞个《婚后财产约定》,在这个大题目下,对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同时在其中一条中(注意:仅仅是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并一再向乙方表明这只是个约定而以,我们双方也不至于到了离婚的地步。本来乙方是不想离婚的,听到甲方如此说法,便放松了警惕,草率的签了字。签字后不久,甲方便起诉到法院,因为该约定中有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于是在经过一番诉讼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婚后财产约定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此例中,甲方想与乙方离婚,但面对乙方不原意离婚的局面,甲方便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先于对方搞个财产约定,从该约定上看,似乎还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事实上甲方也确实没有提到想要离婚,而只是用了个“如果”,但不管怎样,只要这个“如果”不再是假设,而成为了现实,那么对于离婚来说就很容易了。

除了以上例子外还有其他种种,在此不在多说,只是以上为最常见,也是最难以防范,只要您认真、冷静协议离婚中的陷阱是不难识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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