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1、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无偿保管人的保管义务应该比有偿保管人轻。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债务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谨慎;
2、在责任承担方面,要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无论保管人应该承担什么义务,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应该根据自己的无偿因素来减轻责任。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
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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