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进行了完善
时间:2023-09-01 02:50:23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纪律处分包括五种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类型,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党 政 机 关 中 的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范 围 : 包 括 哪 些 机 构 和 人 员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哪些机构和人员呢?根据该条规定,这些范围包括: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4. 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决策层和管理层中的党员以及这些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5.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因此,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了以上所述的机构和人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决策层和管理层中的党员以及这些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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