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桂林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
(三)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四)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五)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核实身份,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六)对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如由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三、重新申办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电子芯片失效。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申请人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五)申请人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功能。
(六)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内页用完。
四、申请方式
(一)本人亲自到桂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从2014年9月15日起,只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二)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三)可申请的签注种类,其中香港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一年一次、三个月两次、一年两次;澳门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一年一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
七、办结时限
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办结;持证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大陆桂林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8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15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次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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