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生产经营损失是否与营业额有关
时间:2023-05-02 17:50:15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停产停业损失是否与征地拆迁周转有关?停产停业与营业额有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3)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解读]本文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了赔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本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这是新增加的。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及房屋内部装修的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也应当得到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金为全部被征收人支付。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在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三是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损失赔偿是当前拆迁纠纷的重要方面之一。原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比较的原则和实践的不同,存在许多问题。该条例将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界定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第二,补偿协议的作用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进行综合分析对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应当订立支付期限、产权交换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补偿金额和补偿金额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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