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为自然人的,其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成为股东,仍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出现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那么该继承人就可以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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