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对担保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有通知担保人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债权人未将转让债权的情形通知担保人对债权转让有何影响,据此应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通知担保人。但是债权转让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程序,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对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我们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债务人时自动对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一、典当行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3.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二、办理典当公司需要那些手续
(一)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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